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员工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为了保证我司“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选和发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7]103号﹚精神,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对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司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高职),包括当年考入我司的全日制本专科员工(含高职)。
同一学年内,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员工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1、员工本人根据基本申请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2、各系(院)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员工进行严格审查,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推荐,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报员工工作处;
3、员工工作处对各系(院)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查后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4、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由员工工作处将评审结果上报自治区员工资助管理办公室;
5、自治区员工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和评选时间
按区教育厅、区财政厅下达文件所指定的名额和时间进行。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发放办法
1、员工所获的奖金首先用于缴交学费;
2、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发放。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办法
1、员工所获的奖金要用于正常的学习、生活上;
2、学院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绝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获奖员工要定期向所在系(院)报告奖金的使用情况,学期结束时各系(院)集中向员工工作处报告;
4、获奖情况记入员工学籍档案。
八、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九、本暂行办法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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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九月二十日